12月29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了《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人民法院審理涉港澳商事糾紛司法規則銜接的指引(一)》,對跨境糾紛管轄、訴訟主體認定、簡化委託手續、送達法律文書、訴訟證據審查和域外法的查明及適用等訴訟規則銜接問題提出指導性意見。

《指引》明確,對內地和港澳法院均有管轄權的商事案件,香港或者澳門法院作出裁判後,當事人可以向內地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又向內地法院起訴的,內地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指引》要求,要依法保護港澳地區的居民、企業等各類民事主體在內地法院參加訴訟的各項訴訟權利,為其參加訴訟提供各種便利。內地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可以登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官方網站查詢確認有關訴訟主體的基本情況。對粵港澳大灣區律師代理訴訟的,可直接認定其授權委託關係。

《指引》規定,香港和澳門法院的生效裁判、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認定的事實,內地法院在審理同一事實中可予以確認,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或反駁的除外。

《指引》還明確,在橫琴、前海、南沙等地設立的港資、澳資等投資企業,在不違反國家法律基本原則前提下,可以協議選擇適用域外法解決合同糾紛。當事人申請香港、澳門具有相應領域專門知識的人在內地法院出庭陳述意見的,內地法院應依法准許。

法律界人士表示,《指引》以推進規則銜接為抓手,創新優化涉港澳商事案件管轄、法律適用、訴訟服務等多項機制,將有力促進粵港澳大灣區跨境商事糾紛的高效裁判,為打造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發揮重要作用。(記者 盧偉)

頂圖: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ADR國際商事爭議解決中心

 

責任編輯: 林梓琦
資料來源:  香港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