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於4月19日發布通知(發改地區規 [2021] 466號),表示為認真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規劃綱要》,更好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作用,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及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相關規定,研究制定了《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要求有關單位遵照執行。《管理辦法》明確專項資金安排和使用遵循科學決策、規範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充分發揮引導和帶動作用,鼓勵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統籌利用多種資金渠道,形成投資合力。支持範圍和方向包括:

  • 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支持範圍包括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肇慶等9市,優先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等。主要支持方向包括:港澳元素較為突出的科技創新平台、由政府投資的非經營性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平台、內地與港澳合作辦學的高等院校、連接內地與港澳的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工程及其主要配套工程以及對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具有標誌性或重大意義的其他領域項目。
  • 長三角一體化發展支持範圍包括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含寧波市)、安徽省,主要支持方向包括:有利於推動形成區域協調發展新格局、創新一體化發展體制機制、推進更高水平協同開放的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生態環境共保聯治、公共服務合作共享及科創平台項目建設(包括上海科創中心、張江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等)。重點支持安徽省和省際合作園區、省際毗鄰區域建設。

有關專項資金通過直接安排到項目的方式予以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以直接投資安排方式支持地方政府投資項目。長三角一體化發展支持符合條件的政府投資項目,按照相關規定採取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投資項目,按照相關規定採取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方式。對確有必要研究論證建設內容、投資規模的擬安排項目,原則上應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統一委託第三方專業諮詢評估機構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進行評估論證。相關機構出具的評估評審報告,作為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重要參考。

《管理辦法》自2021年4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資料來源:香港貿易發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