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港澳簽署大灣區「跨境理財通」諒解備忘錄
2021年2月8日
據香港金融管理局2月5日消息,為加強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與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澳門金融管理局在粵港澳大灣區開展「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的監管合作,確保試點有效運行、風險可控,各方經平等友好協商簽署了《關於在粵港澳大灣區開展「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的諒解備忘錄》,以建立內地、香港及澳門三地監管機構之間的健全監管合作安排和聯絡協商機制,為「跨境理財通」的暢順運作及投資者保障奠下良好基礎。
《諒解備忘錄》明確「跨境理財通」的基本原則,包括「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以「業務發生地管理」為原則,遵循粵港澳三地理財產品和銷售監管的相關法律法規。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同意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北向通」業務投資範圍符合要求;香港金管局、香港證監會、澳門金管局同意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南向通」業務投資範圍符合要求。此外,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同意指導內地銀行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提供投資者保障措施;香港金管局、香港證監會、澳門金管局同意指導港澳銀行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和監管要求提供投資者保障措施。有關方面又同意指導相關銀行在開展業務試點時,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等義務、責任。各方並就有關試點資金管理原則達成共識,包括各自指導銀行加强投資賬戶管理,確保投資者辦理相關業務試點所匯入的資金專款專用,理財產品贖回所得資金以人民幣原路跨境匯回,實現閉環管理。
另一方面,《諒解備忘錄》訂明有關監管信息交流,包括各方同意建立定期分享「跨境理財通」有關統計數據的安排,包括但不限於參與「跨境理財通」的銀行名單、合資格「跨境理財通」產品相關信息如合資格「跨境理財通」產品的銷售數據,以及「跨境理財通」試點業務總額度的使用情况。各方根據審慎監管原則作出合理評估後,在必要的情况下及時通知對方主管機構涉及「跨境理財通」的參與機構及產品的投訴事宜,以及涉及參與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等。
《諒解備忘錄》還規定對投資者保護的相關原則,及訂立各方定期舉行聯絡會議的聯絡協商機制。《諒解備忘錄》將自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與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澳門金融管理局於「跨境理財通」業務正式開始試點後生效。並且未來當「跨境理財通」向其他受監管金融機構開放時,各方可根據需要對《諒解備忘錄》進行適當的修改或補充。
資料來源:香港金融管理局
資料來源:香港貿易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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