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晚間,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別發布實施新三板掛牌公司向科創板、創業板轉板上市辦法,從實際操作層面明確了轉板上市條件、審核程序、限售安排銜接等問題。
轉板上市制度是新三板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舉措,有助於豐富新三板掛牌公司上市路徑,打通中小企業成長壯大的發展通道,加強多層次資本市場有機聯繫。
辦法規定,轉板公司需要在新三板精選層連續掛牌一年以上,符合科創板、創業板定位及首發條件,並滿足股本總額不低於3000萬元、股東人數不低於1000人等條件。
審核程序上,鑒於轉板上市屬於股票交易場所變更,不涉及股票公開發行,故轉板上市審核時限由首次公開發行的3個月壓縮為2個月,提高審核效率。
在股份限售方面,辦法明確轉板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所持股份限售期為12個月;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限售期滿后6個月內減持的,不得導致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
同日,全國股轉公司發布實施了新三板掛牌公司轉板上市監管指引,以規範申請轉板上市掛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及股票停復牌等行為。
上交所和深交所表示將進一步細化轉板上市各項配套制度,紮實推進轉板上市涉及的各項準備工作,推進轉板上市平穩實施。全國股轉公司表示將持續完善轉板上市相關監管安排,與滬深交易所等各方強化溝通、密切協作,保障轉板上市工作平穩落地。
[責任編輯:劉亞寧]
資料來源:香港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