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深圳率先落實便利港澳居民政策措施、推進在深圳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民生方面享有「市民待遇」的重要行動,深圳於去年下半年出台了《關於進一步便利港澳居民在深發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今日通過媒體正式全文對外發布。《若干措施》立足「中央要求」「港澳所需」「灣區所向」「深圳所能」,從便利港澳居民在深學習、就業、創業、生活四方面提出了18條措施。
18條措施便利港澳居民在深學習、就業、創業、生活
《若干措施》中,學習方面的措施有6條,主要涉及港澳青少年來深交流、義務教育便利、高校獎助學金、深港澳職業教育合作、深港澳教育交流與合作、港澳機構來深辦學等。包括:為港澳籍考生中考報名資格審核提供便利;增強港澳籍學生獎學金、助學金支持力度,並接受社會各界捐贈,獎勵品學兼優的港澳籍學生;支持本市職業技術學校和培訓機構開展針對港澳青年的職業技能培訓等。
就業方面的措施有3條,包括:鼓勵深圳企業接收港澳學生來深實習見習就業,對符合條件的港澳學生及接收企業,按照有關政策予以補貼;允許首次在深就業並符合條件的港澳居民,按照有關人才政策,享受相應待遇等。
創業方面的措施有4條,包括:將在深創業的法定勞動年齡內的港澳居民納入自主創業人員範圍,享受現行各項創業補貼以及創業扶持政策;依託現有雙創示範基地、眾創空間、創業孵化基地等孵化載體,培育一批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推動資源整合、要素整合、政策整合,實現港澳青年來深創業基礎設施、制度保障、公共服務供給到位;設立支持港澳青年在深創業方面的基金,對符合條件的港澳青年創新創業項目以股權投資形式給予支持。
生活方面的措施有5條,主要涉及居住證政策、人才住房保障政策、交通優惠、深港澳社會保障合作、打造綜合服務平台等。包括:統籌安排一定的人才住房房源,定向配租給經有關部門認可的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運營機構,解決符合條件的港澳青年創新創業人才的住房困難問題;參照深圳居民標準享受乘坐市內公共交通設施相關優惠;進一步完善在深就業和生活的港澳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有關政策,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持有居住證的港澳居民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政策;在市、區行政服務大廳設立「港澳居民公共服務引導台」;在全市統一的電子政務平台設立港澳專欄等。
政策覆蓋港澳居民在深發展全過程各方面
據深圳市委大灣區辦透露,《若干措施》在政策覆蓋上力爭涵蓋港澳居民在深發展的全過程、各方面,在政策力度上,努力實現港澳居民享有「市民待遇」。比如,進一步支持港澳學生來深實習見習就業、進一步支持港澳青年參加創新創業活動、為來深的港澳居民提供公共交通優惠、進一步推進深港澳社會保障合作等。目的是通過打造全方位、多層次、一站式的綜合服務體系,讓港澳居民不僅願意來,更要留得住、發展得好。
值得一提的是,《若干措施》中有不少措施是深圳在國家和省相關政策措施基礎上的創新之舉,如:增強港澳籍學生獎學金、助學金支持力度,首次在深就業並符合條件的港澳居民按照有關人才政策享受相應待遇等,體現出深圳大力支持推動港澳居民融入「雙區」建設、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的責任擔當。
《若干措施》引發廣泛關注
去年媒體報道《若干措施》出台的消息後,引發廣泛關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言人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香港特區政府歡迎深圳推出《若干措施》,特區政府一直鼓勵青年人放眼大灣區,把握大灣區的發展機遇。這些便利措施將有助香港年輕人把握在深圳學習、就業、創業、生活的機遇。香港特區政府會透過各種途徑如《駐粵辦通訊》、駐粵辦微信公眾號、駐粵辦網站和粵港澳大灣區主題網站等發放有關信息,以助港人了解有關措施。
目前在福田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香港科技大學藍海灣孵化港創辦生物化學研發企業的香港青年周益俊表示,來深圳創新創業的兩年多里,便利港澳居民在深發展的政策措施越來越完善。「這次的18條措施比較精準,讓更多在深發展的港澳居民享受各項創業補貼和創業扶持政策、人才住房保障政策、社會保險政策等,讓初期創業企業進一步降低成本,讓更多港澳居民願意來、留下來」,周益俊說,他很期待《若干措施》中提出的「支持港澳青年在深創業方面的基金,對符合條件的港澳青年創新創業項目以股權投資形式給予支持」,這對創新創業企業來說是助力企業快速發展的重要政策。「優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的出台,相信會為香港青年就業提供另一個選擇,對吸引港澳青年來深、對我們能聘用更多香港青年人才都有助益。」
今年初剛來深圳創業的香港青年關導表示,《若干措施》中他最關注針對創業方面的措施,「比如孵化器我們已經享受到相關政策了,創業補貼類的政策目前也在積極申請中」,在他所在的深港青年創新創業基地,也會把最新的政策措施介紹給入駐的企業,「如果有香港的朋友感興趣,我可以把這些利好措施介紹給他們。」
《關於進一步便利港澳居民在深發展的若干措施》全文如下: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重要論述,深入推進《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貫徹實施,進一步便利港澳居民特別是港澳青年在深圳學習、就業、創業、生活,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進一步支持港澳青少年來深交流。支持和推動深港澳開展青少年研學旅遊合作,加強港澳青少年在深遊學接待服務工作。豐富深港澳青少年文化體育交流內容,打造一批形式多樣、覆蓋面廣、有影響力的品牌活動。完善深港澳志願服務常態交流機制,打造深港澳志願服務交流合作平台。
二、進一步為港澳籍學生接受義務教育提供便利。在深的港澳籍學生接受義務教育按照《深圳市非深戶籍人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管理辦法》執行,與非深戶籍學生同樣申請我市義務教育學校學位,實行積分入學。在深就讀初中的港澳籍畢業生參加中考,與非深戶籍初中畢業生同等條件錄取。將港澳籍學生父母(或監護人)的在深社保情況納入公共信息資源庫,為港澳籍考生中考報名資格審核提供便利。
三、進一步加強高校港澳籍學生獎助學金支持力度。增強港澳籍學生獎學金、助學金支持力度,並接受社會各界捐贈,獎勵品學兼優的港澳籍學生。加大我市高校學生與港澳高校學生之間交流力度,並給予經費資助。
四、進一步促進深港澳職業教育合作。支持本市職業技術學校和培訓機構開展針對港澳青年的職業技能培訓。創新深港澳職業教育合作辦學模式,支持深港澳各類職業教育實訓基地交流合作。推進深港澳職業教育在招生就業、培養培訓、師生交流、技能競賽等方面合作。
五、擴大深港澳教育交流與合作。加大力度開展深圳與港澳高校、中小學、幼兒園的雙向交流計劃,對參與計劃並符合條件的知名專家學者和優秀青年教師給予經費資助。
六、進一步支持港澳機構來深辦學。支持和鼓勵符合條件的港澳機構來深開辦港澳子弟學校,支持和鼓勵有條件的中小學校招收港澳籍學生並根據需求調整招生規模。
七、進一步支持港澳學生來深實習見習就業。鼓勵深圳企業接收港澳學生來深實習見習就業,對符合條件的港澳學生及接收企業,按照本市有關政策給予補貼。首次在深就業並符合條件的港澳居民,按照本市有關人才政策,享受相應待遇。
八、進一步擴大港澳專業資質認定範圍。在前海蛇口自貿片區內工作的具有港澳執業資格的金融、會計、建築、規劃、專利代理等領域專業人才,經相關部門或機構備案後,可按規定範圍為前海蛇口自貿片區內企業提供專業服務。
九、進一步優化港澳人才政策。將在深工作的港澳人士納入海外高層次人才認定範圍,符合認定條件的享受我市引進人才相應待遇。按內地與香港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對在深工作的符合條件的港澳籍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給予補貼,該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十、將創業補貼政策覆蓋到在深的港澳青年。將在深創業的法定勞動年齡內的港澳居民納入我市自主創業人員範圍,享受我市現行各項創業補貼以及創業扶持政策。
十一、進一步支持港澳青年參加創新創業活動。鼓勵舉辦各類深港澳青年創新創業活動,對符合條件的給予資助,打造一批高質量、有影響的創新創業活動。
十二、高質量建設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依託現有雙創示範基地、眾創空間、創業孵化基地等孵化載體,培育一批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推動資源整合、要素整合、政策整合,實現港澳青年來深創業基礎設施、制度保障、公共服務供給到位。
十三、設立港澳青年在深創業引導基金。加大政府投資引導基金支持力度,依託深圳天使投資引導基金等,設立支持港澳青年在深創業方面的基金,對符合條件的港澳青年創新創業項目以股權投資形式給予支持。
十四、進一步落實港澳居民居住證政策。增加港澳居民辦理居住證網點,簡化辦理手續,利用「互聯網+政務服務」模式,推進政府電子管理系統互聯互通,逐項落實港澳居民居住證制度所賦予的基本權利、公共服務和相關便利。
十五、進一步完善來深發展的港澳人才住房保障政策。完善人才住房政策,持有本市居住證並符合條件的港澳人才可申請租住人才住房,港澳居民作為共同申請人申請購買人才住房時可不受戶籍限制。統籌安排一定的人才住房房源,定向配租給經有關部門認可的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運營機構,解決符合條件的港澳青年創新創業人才的住房困難問題。
十六、為來深的港澳居民提供公共交通優惠。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和14周歲以下(含14周歲)的港澳居民,參照深圳居民標準,享受乘坐市內公共交通設施相關優惠。
十七、進一步推進深港澳社會保障合作。進一步完善在深就業和生活的港澳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有關政策,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持有居住證的港澳居民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政策。密切深港澳醫療衛生交流合作,支持推動港澳醫療衛生服務提供主體以獨資、合資或合作等方式在深設置醫療機構。
十八、打造港澳居民在深發展的綜合服務平台。在市、區行政服務大廳設立「港澳居民公共服務引導台」,為港澳居民在深辦理行政審批和相關業務提供導引諮詢服務。在全市統一的電子政務平台設立港澳專欄,為港澳居民提供政策諮詢、創業指導、資源對接、信息交換等服務。
在深圳發展的台灣同胞參照適用本措施,另有規定的除外;關於職業資質的對台開放相關問題,由對台主管部門另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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