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正式在深圳迎来“破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昨天在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公布全文,并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这是全国首部个人破产立法,“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特别是创业失败者有机会重新出发。深圳的市场退出机制也由此更加健全,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
先行探索:“半部破产法”在深圳率先“补齐”
破产在人们的印象中,常常只是企业的事。个人要破产?那必须在境外进行。事实上,个人破产制度是成熟市场经济环境应有的救济退出机制,当前,世界上一些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个人破产的法规。由于历史原因,中国目前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仅有《企业破产法》,被学者们称为“半部破产法”。
深圳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发展较为完善、成熟的地区,对市场经济法治化有着更为急迫的需求。早在1993年,深圳就率先在全国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为国家企业破产法的出台积累的经验。时隔27年,深圳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补齐“半部破产法”,以法治保障“宽松失败”,为创业者“托底” 让失败者前行,将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业热情,为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动力。
申请门槛:在深居住且连续参加社保满三年
根据条例,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就债务人而言,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就债权人而言,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个人破产主要采取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程序。清算,这是典型意义上的破产,即债务人通过相关程序,将全部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经过三年至五年考察期,遵守行为限制、没有破产欺诈的,可以依法免除未清偿的债务,重获新生。重整,即债务人有未来可预期收入的,提出合理合法的重整计划方案,经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执行,以实现债务清理和经济重生;和解,即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就债务减免和清偿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依程序审查后认可协议效力,实现债务清理。
行为限制:禁止高消费,不能购买汽车
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进行相关行为限制,是国际通行的惯例。
在消费限制方面,条例规定,债务人不得乘坐飞机商务舱、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一等以上座位;不得在三星级以上酒店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汽车,不得装修房屋等。
在职业限制方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债务人也不能轻易地借钱。获得一千元以上的借款或者信用额度的,须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为保障债务人在破产期间的基本生活,条例为其划定了不用于清偿债务的豁免财产,包括债务人及其扶养人生活、医疗、学习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等。但是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超过20万元。
防止逃债:破产申请前两年交易可被申请撤销
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后,深圳会不会成为恶意逃债者的天堂?这是各界普遍担忧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曙光在解读条例时表示,破产保护并不等于滥用破产机制。条例通过一系列环环相扣“关卡”,让破产申请者“不敢逃,也不能逃”。
第一关是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要求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申请人有欺诈行为,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关,为防止财产转移,破产申请提出前两年内有关交易行为,可被申请撤销。这期间给其亲属和利害关系人个别清偿的,也可被申请撤销。
第三关,恶意逃债终身追责,债权人在任何时候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均可申请撤销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裁定。
第四关,债务人存在故意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数量:预计每年五六千宗个人破产案
条例通过后,深圳每年会有多少人申请破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说,当前,符合在深居住且连续参加深圳社保满三年门槛的约有600万人,参考香港每年个人破产申请数量大约为人口的千分之一这一比例,预计每年个人破产案件约为五六千件。“一开始申请人可能比较少,几年后会慢慢增加并稳定下来。”
在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繁杂沉重。按照国际上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相分离的通行做法,《条例》规定成立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承担破产办理中的行政事务。同时,建立破产管理人制度,由债权人推荐的,或者是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的破产管理人全面保管、清理、估价、分配破产财产。
曹启选表示,条例出台之后,包括个人征信制度在内的配套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十分关键,以确保个人破产制度能够真正落地见效。
資料來源:深圳政府在線
http://www.sz.gov.cn/cn/xxgk/zfxxgj/zwdt/content/post_80510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