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穩健的法治基礎。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為依歸,並由成文法作補充。多年來,律政司致力鞏固香港作為亞太區主要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

  • 律政司與不同國際組織,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等,合作舉辦不同活動,推廣香港作為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
  • 香港會繼續善用「一國」和「兩制」的雙重優勢,建立以「促成交易,解決爭議」為本的專業法律服務平台。律政司會為亞洲和其他地方的法官、法律執業者和政府官員,提供有關國際法律、司法技能和爭議解決方面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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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

  • 律政司亦積極支持及鼓勵業界籌建網上爭議解決平台eBRAM (electronic Business Related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以提供高效、具成本效益及安全的平台解決各類爭議,包括「一帶一路」倡議下的商業及投資糾紛和跨境爭議;亦支持建立智能合約平台,令企業可以利用該平台完成跨境交易。
  • 《紐約公約》適用於香港,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決,獲超過150個締約國執行。
  •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所設的名冊及名單包括各類仲裁員。這些富經驗的仲裁員來自不同的國家或地區,接受專業培訓的司法管轄區及執業範疇各異,能夠提供高質素的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
  • 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及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在香港均設立辦事處或仲裁中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與香港和解中心在香港成立「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為內地和香港提供解決跨境商業爭議的平台。
  • 立法會於2017年通過兩項關於仲裁和調解法例的修訂,鼓勵各方利用仲裁和調解便捷有效地解決爭議。
  • 鼓勵通過道歉,以和睦方式排解爭端的《道歉法例》於2017年年底生效,使香港成為亞洲首個制訂道歉法例的司法管轄區。
  • 特區政府與國家商務部於2017年6月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框架下簽署《投資協議》,設立「投資爭端調解機制」,鼓勵內地投資者以香港調解服務解決因《投資協議》所產生的跨境投資爭端。香港投資者亦可委任內地指定調解機構及調解員,協助解決同類爭端。此調解機制有利推動更廣泛使用調解解決跨境爭議。雙方認可的調解機構及調解員名單已於2018年12月公布。各自適用於香港和內地指定調解機構的調解規則亦已於2018年12月公布並實施。
  • 隨著CEPA投資爭端調解機制的建立,律政司致力使香港成為國際投資法及國際投資爭端調解技巧培訓基地,為亞洲區建構處理國際投資爭端的調解員團隊。律政司與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及亞洲國際法律研究院於2018年10月合辦了亞洲首個投資法暨國家投資爭端調解員培訓課程。參加者包括內地、東南亞國家聯盟成員國、中東、非洲、南美和香港的政府官員、以及本地和海外的法律及調解從業員等。

資料來源:香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https://www.bayarea.gov.hk/tc/opportunities/lega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