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中小企都會以香港公司架構來持股內地業務,即設立香港控股公司為中間層公司,間接持股內地營運公司。實際操作來講,香港稅局有機會由於各種原因,向該中間層香港控股公司要求出示香港稅務居民身份證。如果香港控股公司不能取得香港稅務居民身份證,便較難享受內地與香港稅收安排下的優惠稅率。

最近香港稅局重新審視了對出具香港稅務居民身份證的處理方法。其中,涉及香港控股公司從內地取得股息時,稅局明確指出,當局會在審批稅務居民身份證書時,考慮《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有關問題的公告》(下稱:9號公告)相關要求。

9號公告要求

參照9號公告第3條規定及考慮到一般香港中小企的架構,如果香港控股公司從內地取得股息,香港控股公司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但直接或間接持有香港控股公司100%股份的股東「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並且屬於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該香港控股公司便可認定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一)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的股東為香港稅務居民;

(二)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的股東雖不為香港稅務居民,但該人和間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間層均為「符合條件的人」。

「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是指根據9號公告第2條的規定,指該人從內地取得的所得為股息時,根據中國與其所屬居民國(地區)簽署的稅收協定,可享受的稅收協定待遇,以及申請人可享受的稅收協定待遇相同或更為優惠。

部分香港控股公司可能並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有機會要考慮上層控股公司是否符合條件。因此如何判斷「受益所有人」身份會是關鍵問題。

受益所有人條件

根據9號公告內容,就股息而言,下列因素不利香港控股公司(或者其上層控股公司,如適用)「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香港控股公司有義務,在收到所得的12個月內,將所得的50%以上,支付給第三國(地區)居民,「有義務」包括約定義務和雖未約定義務,但已形成支付事實的情形。香港控股公司從事的經營活動,不構成實質性經營活動。實質性經營活動,包括具有實質性的製造、經銷、管理等活動。香港股東公司從事的經營活動是否具有實質性,應根據其實際履行的功能及承擔的風險進行判定。香港股東公司從事的具有實質性的投資控股管理活動,可以構成實質性經營活動;香港控股公司從事不構成實質性經營活動的投資控股管理活動,同時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如果其他經營活動不夠顯著,不構成實質性經營活動。

「受益所有人」身份一直都是跨國企業特別關注的稅務議題,加上近日香港稅務局將9號公告的內容正式納入審批稅務居民身份證考慮因素之中,因此,筆者建議申請人及企業宜適時尋求專業人士意見,以便處理兩地的稅務要求,避免引起稅務風險。

連城集團合夥人馮南山 Paxson

 

責任編輯:  程向明
資料來源:  香港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