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正常的經濟稅收秩序,在國家稅務總局統一部署下,各地稅務部門聯合公安等部門重拳出擊,在開展打擊虛開騙稅違法犯罪行為專項行動中,破獲多起虛開發票案件,淨化了稅收環境,對不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懾。

一、四川查處「5・21」電子普通發票虛開案。2020年5月,成都警稅運用大數據分析技術,發現同一團夥控制下的85戶空殼企業涉嫌虛開電子普通發票。警稅兩部門立即聯合成立專案組進行查處,於2020年7月實施收網行動,成功破獲該起虛開電子普通發票案,打掉職業虛開犯罪團夥2個,抓獲犯罪嫌疑人4名。經查,該團夥利用疫情期間「非接觸式」辦稅繳費便利措施,控制空殼企業919戶,向全國31個省(區、市)21821戶下游企業或個人虛開增值稅發票 11萬餘份,虛開金額31億多元,其中虛開電子普通發票2807份,虛開金額1.05億元。

二、深圳查處「護航1號」電子普通發票虛開案。2021年初,深圳稅務部門依託智慧稽查系統發現一起涉嫌虛開電子普通發票案件線索,警稅聯合成立專案組開展查處,運用信息化戰法快速鎖定異地虛開窩點。2021年2月,深圳警稅同時在深圳和廣東陸豐、普寧等地開展「護航1號」收網行動,成功打掉電子普通發票虛開團夥1個,抓獲犯罪嫌疑人5名,摧毀犯罪窩點4個。初步查明,該犯罪團夥控制了580餘家註冊在深圳的空殼企業,利用電子普通發票便利屬性,採取異地開票的手段,對外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15.8萬餘份,涉案金額10億多元。其中虛開電子普通發票37734份,虛開金額2.35億元。

三、北京查處「8•27」增值稅發票虛開案。近期,北京稅務稽查部門與公安部門聯手,成功破獲「8・27」虛開案。該團夥直接或間接控制30餘家虛開企業,針對客戶多為個體工商戶、個人且部分人員不需要發票這一特點,將銷售收入打入個人賬戶形成票貨分離,利用大量發票富餘額度,從事虛開發票犯罪活動。該團夥2013年至2019年間涉嫌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7萬餘份,涉案金額109億元;涉嫌對外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2萬餘份,涉案金額3.23億元。

四、湖南查處「1•23」增值稅發票虛開案。2021年1月,湖南婁底稅務部門在日常巡查過程中,發現3家汽車銷售公司存在重大虛開增值稅發票嫌疑,迅速會同公安部門成立聯合專案組進行立案查處。經查,以張某為首的犯罪團夥自2020年底以來,在婁底成立22家空殼公司虛開發票,涉及發票500餘份,虛開金額6億餘元。2021年1月底,聯合專案成功收網,搗毀作案窩點3個,抓獲嫌疑人5名。

五、重慶查處「4•01」增值稅發票虛開案。2020年4月初,重慶稅務、公安部門運用大數據開展虛開風險掃描研判時,發現一虛開發票團夥線索,隨即會同稅務總局駐重慶特派辦聯合開展查處工作。2020年5月,重慶市公安局、重慶市稅務局和稅務總局駐重慶特派辦聯合,對「4•01」專案涉及的7個虛開團夥跨省虛開發票案實施統一收網行動,打掉窩點12個,抓獲犯罪嫌疑人63名,查獲作案工具若干。經查,該團夥採取註冊若干戶空殼企業的方式,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金額71.8億元。

六、浙江查處利用疫情期間稅收優惠政策虛開發票案。2020年5月,杭州市稅務局通過大數據全面掃描申報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及相關涉稅數據,發現某商貿公司存在重大虛開疑點,經進一步分析監測,最終鎖定關聯企業62戶,其中李某控制的21戶企業主要負責成立公司後虛開發票;胡某控制的41戶企業主要負責非法出售營業執照和開票資格等違法行為。杭州警稅開展集中收網行動,抓獲犯罪嫌疑人18名,涉案金額2.5億元。

七、上海查處利用疫情期間稅收優惠政策虛開發票案。2020年3月,上海市稅務部門聯合公安部門開展大數據分析篩查,發現一個虛開發票團夥利用疫情期間小規模納稅人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及辦稅便利條件,大肆開展虛開犯罪活動。隨即,上海市公安部門與稅務部門組成聯合專案組,對8個虛開犯罪團夥及122戶受票企業開展集中收網,抓獲犯罪嫌疑人121名。

八、江蘇查處利用軟件產品稅收優惠政策虛開發票,騙取政府補貼案。2020年12月,江蘇警稅協同配合,成功破獲某軟件科技公司虛開案,抓獲犯罪嫌疑人2人。經查,2019年7月以來,該公司控制人利用國家對軟件產品增值稅實際稅負超3%部分即征即退的優惠政策,虛高軟件產品價格向當地37家實體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3518萬元,同時與受票單位勾結,共同製作虛假材料騙取當地工信部門鼓勵企業技術升級的財政補貼。截至案發,已有21家受票單位向政府申報政策補貼100餘萬元。

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稅務部門將全面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會同公安機關精準有效打擊「假企業」虛開發票、「假出口」騙取退稅、「假申報」騙取稅費優惠等行為,對損害國家利益的稅收違法犯罪個人或團夥,堅持以零容忍的態度「露頭就打」。同時充分發揮稅收大數據作用,實現對虛開騙稅等違法犯罪行為懲處從事後打擊向事前事中精準防範轉變,保障國家稅收安全。(香港商報駐京記者 林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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