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會二題:規管網上籌款活動

新聞稿

(資料來源:  政府新聞處)

立法會二題:規管網上籌款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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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麥美娟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的答覆:

問題:

現時,計劃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的機構須先向有關政府部門申請許可證或牌照。作慈善用途的籌款活動申請由社會福利署署長審批,而作其他用途的籌款活動申請則由民政事務局局長審批。進行籌款活動的機構在活動完結後,須向有關政府部門提交經專業人士審核的帳目或報告。然而,在網上進行的籌款活動沒有受到相同的規管。有市民關注到,不法之徒可能透過該等活動清洗來歷不明的款項,以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等違法活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考慮跟隨現時規管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的做法,規定計劃在網上進行籌款活動的機構須先向有關政府部門申請許可證或牌照;如有考慮,決定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網上籌款活動所得淨收益是否屬應評稅收入或利潤;會否規定計劃在網上進行籌款活動的機構在活動完結後,須向有關政府部門提交經專業人士審核的帳目或報告;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何措施加強規管在網上進行的籌款活動,以增加市民在該等活動中作出捐款的信心,以及防止所得資金被用於資助違法活動?

答覆:

主席:

就麥美娟議員的質詢,我們經諮詢勞工及福利局、民政事務局及保安局後,現綜合回覆如下:

就口頭質詢的第(一)及(三)部分,正如我在今年六月十七日的會議上就麥美娟議員問及有關「規管網上眾籌活動」時回應,網上進行的籌款活動,或網上眾籌,一般是指透過網上平台,接受個人或機構的小額款項,為某一項目、業務、或其他目的提供資金或貸款。按網上籌款活動的不同目的及性質,例如若有關網上籌款活動涉及向公眾作出購買證券要約及貸款等與金融服務相關的活動,可受到相關法例例如《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及《放債人條例》(第163章)等的規管,當中或包括申領證監會牌照或放債人牌照。視乎網上籌款活動的目的,這些適用於在香港進行眾籌活動的相關法例,亦可能規範在海外網上平台籌集資金供在香港使用的眾籌活動。

現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及民政事務局局長可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17)條的規定,分別就為慈善用途及任何其他用途在公眾地方進行的籌款活動或售賣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件的活動發出許可證。有關法例的立法原意是為了防止在公眾地方進行相關籌款活動時,構成妨擾及造成阻礙。因此,相關法例並不適用於網上籌款活動。在現階段,我們暫無計劃將相關條例的適用範圍延伸至網上籌款活動。

我們留意到其他地方就籌款活動及平台的規管雖然各有不同,但有關法規一般建基於籌款活動的性質及籌集所得資金的用途,而非資金籌集的方式(網上或公眾地方)。政府會繼續留意及參考其他地方就規管網上籌款活動的最新進展。

我們明白,保障市民利益,避免市民誤墮虛假或不法的籌款活動而招致不必要的損失,十分重要。現時,無論籌款活動是在網上或公眾地方進行,若涉及清洗黑錢、詐騙及其他違法活動等,相關執法部門會根據現行法律進行調查。市民在參與籌款活動,特別是透過網上平台進行的籌款活動時,應先清楚了解活動的主辦單位或機構的背景,以及籌款活動的目的及所籌集資金的用途,以免被不法之徒利用作違法行為。我們相關部門會繼續這方面的宣傳教育工作。

至於口頭質詢的第(二)部分,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任何人士,包括法團或團體,在香港經營行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均須納稅。進行籌款活動的機構如沒有經營行業或業務,不論該等籌款活動是否經網上進行,其所收取捐款或餽贈並不會構成行業或業務的利潤,因此不會引致任何課繳利得稅的責任。

多謝主席。

2020年10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3分

 

資料來源:香港稅務局

https://www.ird.gov.hk/chi/ppr/archives/201028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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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粤财税〔2019〕2号

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人民政府: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贯彻落实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三、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每年补贴一次。从两处以上取得第二条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担。

四、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自愿申报、科学客观的原则进行认定。

(一)申报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2.在珠三角九市工作,且在此依法纳税;

3.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二)同时,申报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以及国家、省、市认定的其他境外高层次人才;

2.国家、省、市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在我省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管理人才,以及珠三角九市认定的其他具有特殊专长的紧缺急需人才。

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操作办法,由各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五、各市科技(外专)部门是高端人才的认定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紧缺人才的认定机构,财政部门是补贴受理、审核和发放的机构,财政部门牵头组织科技(外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开展审核工作。申请可以由申报人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鼓励用人单位申请。

珠三角九市按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人才认定和补贴发放办法,于7月底前将补贴和人才认定办法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外专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实施。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省外专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指导各市做到人才认定标准和补贴发放工作流程相对统一。

六、如发现申报人有违法违规、虚假申报等行为,经查实后,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收回已发放的财政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珠海市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 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法〔2012〕9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6月17日

資料來源:广东省财政厅

http://czt.gd.gov.cn/czfg/content/post_25193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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