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来了!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适用对象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可以享受。

上述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政策内容

1.除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除烟草制造业以外的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是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制造业的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收入总额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3.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4.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三、操作流程

1.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2.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3.申报要求

企业可以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也可以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选择预缴享受的,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企业只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有关栏次即可享受。同时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但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汇算清缴享受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 类,2017 年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有关栏次。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如下: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a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b 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c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a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b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a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b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a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b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其他事项。

a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b 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c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4.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4.相关规定

(1)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2)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4)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四、相关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2021年第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表说明的公告》(2018年第57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

  五、有关问题

1.我们是一家纺织企业,原来享受75%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国家对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给了新的优惠,新政策与老政策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按照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允许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再按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此次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进一步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2.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假设2021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具体应该如何计算加计扣除?

答: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根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区分为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情况分别计算加计扣除,具体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就你公司的情况而言,假设你公司2021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且全部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则在据实扣除100万元的基础上,允许在税前再加计扣除100万元,即可以税前扣除200万元;如果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资本化,100万元将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2020年形成了一项计税基础为100万元的无形资产,能否适用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该项优惠政策对无形资产形成的时间没有具体要求。对于制造业企业2021年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20年12月31日以前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摊销;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到该案例,假设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均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且分10年摊销,则在2020年按照普惠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每年税前摊销17.5万元,2021年起按照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每年税前摊销20万元,按25%税率计算,每年多减税6200多元。

4.这次新的研发费用优惠政策受益群体主要是制造业企业,我们想请问一下,制造业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果未来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5.我公司既生产服装,同时也从事其他类型的业务,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的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吗?

答:考虑到企业多业经营的情况,在确定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时,按照收入指标来界定。具体是:享受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如果2021年你公司生产服装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则在2021年你公司的研发费用可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如果你公司生产服装收入占比低于50%,则不能按100%加计扣除,但可以按75%的比例加计扣除,负面清单行业除外。

6.我公司从事多业经营,在判断是否符合制造业条件时,收入总额的口径如何掌握?

答: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7.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假设2021年研发形成了一项无形资产,但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那该项无形资产还能按200%在税前摊销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不论无形资产的形成年度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只要企业享受优惠当年制造业收入占比超过50%,即可对无形资产按照200%在税前摊销。就上述情况,你公司202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2021年对该项无形资产只能按175%的比例在税前摊销;如果202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达到50%以上,则在2022年可以按200%的比例在税前摊销。

8.原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都是在汇算清缴时才让享受,听说现在预缴时可以享受上半年的优惠,请问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答: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如选择享受该政策,可以通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政策。如选择暂不享受该政策,那么可以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再行享受。

9.我公司2021年发生了研发费用,想在预缴阶段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答:企业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当年10月份办理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预缴申报前,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并将该表与其他留存备查规定资料一并归集、整理齐全。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的优惠事项符合条件。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10.我公司是非制造业企业,请问是否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中第二条规定的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该规定适用于除研发费用负面清单以外的所有企业。

你公司属于非制造业企业,只要你公司不属于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就可以在每年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对上半年的研发费用选择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四条规定,负面清单企业,是指以负面清单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11.我单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请问在预缴时享受的政策是仅限于2021年度还是以后年度均可享受?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不仅限于2021年度,以后年度也可以在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该项优惠。

12.是不是所有的制造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都可以按照100%的比例加计扣除?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并不是所有制造业企业都能够享受100%加计扣除,例如:烟草行业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就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3.制造业企业发生的委托其他单位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对于制造业企业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也属于该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按规定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责任编辑:姜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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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中国小微企业和全球资本“滴灌通”香港启动

 中新社香港8月3日电 (记者 王嘉程)“滴灌通”平台3日下午在香港宣布启动。平台创始人、香港交易所前行政总裁李小加在发布会上介绍,“滴灌通”旨在将国际资本引入内地的小微企业,以符合小微企业经营规律的方式支持其发展,同时为投资者带来投资机遇。

李小加指出,小微企业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基石。作为充满活力的庞大群体,小微企业有着持续发展的扎实基础。虽然在传统金融思维中,小微企业因有着体量小、投资风险高等标签,单体投资价值不大,但作为一个整体,它将是全球投资者还未能进入的一片投资蓝海。如果可以海量部署,一定能够成为全球重要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资产类别。

“滴灌通”提出6项投资策略,包括小微投资单笔小额、海量组合、由第三方处理的数字化管控、收入分成安排、持续优化的投资组合配置体系,以及新型数字化交易平台,以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投资,为小微企业提供长期稳定的流动性。

李小加又提到让资本和劳动创业者联合起来的愿景。他表示,平台所倡导的“滴灌通式”小微企业投资模式,正是希望把机构投资者的大资金,精准投入千千万万个小微企业。

同为平台创始人的张高波也表示,希望“滴灌通”能为千千万万个小微企业,提供最适合其自身发展规律的、劳动创业者价值被尊重的、有高度确定性的资金支持。(完)

责任编辑:张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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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財富》榜單:8家深企入圍世界500強

 8月2日,《財富》世界500強排行榜發布。受新冠疫情影響,今年《財富》世界500強排行榜企業的營業收入約為31.7萬億美元,比去年下降5%。今年,沃爾瑪連續第八年成為全球最大公司,中國的國家電網公司上升至第二位,亞馬遜首次進入前三,蘋果公司前進至第6位。

2021年《財富》世界500強前20名

在盈利方面,蘋果以574億美元的利潤位居榜首。沙特阿美緊隨其後,以約493億美元的利潤位列第二。日本的軟銀集團以470億美元的利潤位居第三。工、建、農三大中國銀行繼續位列利潤榜前10位。此外,儘管身處逆境,但華為排名保持上升勢頭,由去年的49位升至今年的44位。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的榜單里,中國大陸(含香港)上榜公司數量連續第二年居首,達到135家,比上一年增加11家。加上台灣地區企業,中國共有143家公司上榜。今年,美國共計122家公司上榜,比上一年增加1家。

另外,今年《財富》世界500強排行榜一共有45家新上榜和重新上榜公司,其中新上榜和重新上榜的中國公司有18家,它們是:中國船舶集團、浙江榮盛控股集團、浙江恆逸集團、融創中國控股有限公司、敬業集團、新希望控股集團、新華人壽保險、濰柴動力、北京建龍重工集團、浙江省交通投資集團、龍湖集團、廣州市建築集團、廣州醫藥集團、華潤置地、雲南省投資控股集團、萬洲國際、紫金礦業集團、中國再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責任編輯:羅維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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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嘉宾共同剪彩,宣布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协会正式成立。 协会供图
创会机构代表与荣誉嘉宾共同合影。 协会供图

来自卢银资管、东信证券、中信里昂、民生银行、星展银行、安永、海通国际、大圣证券、山金资管、浦银国际、中国人寿富兰克林、皓天财经等机构的多位香港金融界、法律界、会计界专业人士出席了当日的典礼。陈茂波、傅仲森等嘉宾与林涌、李鹰、江竞竞在众多专业人士的见证下共同剪彩,宣布协会正式成立。协会亦于当日发布协会首份研究报告《香港有限合伙基金2021年度调研报告》,其中汇集了业界对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制度的反馈、担忧以及改进建议。业界普遍认为,协会的成立,必将进一步完善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制度,努力将香港打造成为国际私募基金的重要注册地,进而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促进香港经济繁荣发展。(完)

责任编辑:张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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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居民「足不出境」可辦理珠海二手房過戶及按揭

由廣東省珠海市台港澳事務局及澳門特區政府法務局共同主辦的「珠澳深化不動產登記跨境通辦服務試點簽約儀式」,28日在澳門JW萬豪酒店舉行。根據協議,澳門企業和居民「足不出境」,便可以辦理珠海二手房過戶及按揭手續。

簽約儀式上,珠海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副主任譚祥升與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副行政總裁鄧萬鴻簽訂了合作協議。

根據協議,此次不動產登記跨境服務的深化,在原有「互聯網+金融服務」的基礎上,加入了二手房轉移登記及按揭等服務事項,通過在線申請、在線審批、在線繳費、郵寄送證等服務,讓澳門企業、居民在澳門的銀行享受「一窗式服務」,實現二手房轉移登記與抵押貸款全流程「一次性申辦,不出境辦理」。

活動現場,珠海市不動產登記中心頒發了第一本二手房轉移登記「不出關辦理」的不動產權證書。

珠海不動產登記中心副主任譚祥升表示,該中心自2020年1月起與澳門11間銀行合作,辦理一站式不動產抵押登記服務,以方便澳門企業和居民,可不用出境辦理珠海的置業及融資手續。至今登記個案共有2000多宗,涉及金額100多億元人民幣。

[責任編輯:黃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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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家族辦公室協會:「理財通」是一很大機遇

「跨境理財通」開通在即,香港家族辦公室協會副主席葛綸(圖右)相信,對家族辦公室而言,是一很大機遇,期望日後正式開通後,不要對家族辦公室設有限制。

主席關志敏(圖左)則指,未來十年,由大中華以至亞洲所產生的億萬富豪數目,將較任何地區都要來得多,相信在「粵港澳大灣區」以至整個大中華對家族辦公室的需求,將會相當之高。關志敏預計,未來十年,亞洲家族辦公室的資產管理規模,將會達到一萬億美元以上。

近日不少「富二代」陸續接班,關志敏稱,不少「富二代」視疫情為機會,新一代的投資取向,已由過往的地產、股票和債券,轉移至數碼資產;而他們也積極研究私募和直接投資,同時考慮手上資產以「特殊項目收購形式」(SPAC) 形式上市。

葛綸則補充,物業仍佔不少家族辦公室資產的重要比例,故此十分關注政府及監管機構在吸引房地產信託基金(REITs )上市的政策。

另外,對於港府對境外入境的檢疫政策,有否影響家族辦公室的來港部伐,關志敏稱,不少家族辦公室已習慣透過視像會議處理事務,期望疫情可盡快完結。(記者  鄺偉軒)

[責任編輯:程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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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首座國際仲裁大廈前海落地

日前,記者從深圳前海管理局獲悉,一批國際組織及境外仲裁機構,最近紛紛聯繫深圳國際仲裁院表達入駐前海的意願。中國首座國際仲裁大廈(SCIA Tower)已在前海落地。
    深圳國際仲裁院將通過合作方式引入國際組織和世界知名仲裁機構拓展國際仲裁合作的「朋友圈」。《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綜合改革試點首批授權事項清單》(以下簡稱「清單」)第29項要求「以經濟特區國際仲裁機構為基礎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國際仲裁中心,健全國際法律服務和糾紛解決機制」。深圳國際仲裁院為上述第29項任務的責任主體。據悉,為落實綜合改革任務深圳國際仲裁院紮實推進各項改革工作已取得階段性進展。深圳國際仲裁院已獲市委批覆同意加掛「粵港澳大灣區國際仲裁中心」牌子,這將進一步豐富特區國際仲裁的品牌體系。同時,深圳國際仲裁院優化了理事會治理結構。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正在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國際仲裁中心交流合作平台,為符合條件的港澳法律界人士依法開展以國際仲裁為中心的業務提供空間,為粵港澳大灣區仲裁調解機構開展交流合作提供便利,促進粵港合作和粵澳合作。
    據悉,深圳國際仲裁院以國際仲裁大廈為物理場所,將以合作形式邀請國際組織及境外知名仲裁機構進駐,構建「以我為主、優勢互補」的國際爭議解決中國高地。目前已經有一批國際組織及境外仲裁機構表達了入駐前海的意願,包括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世界銀行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ICSID)、海牙國際私法會議(HCCH)、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ICC-ICA)、瑞士商會仲裁院(SCAI)、新加坡國際調解中心(SIMC)等。
    為疊加落實清單第5項與第29項改革任務,貫徹中辦、國辦關於「開展證券行業仲裁制度試點」和「研究建立專業仲裁工作平台」的要求,深圳國際仲裁院與深圳證券交易所通過共建「中國(深圳)證券仲裁中心」。
    據了解,深圳國際仲裁院還設立專業性分支機構中國(深圳)知識產權仲裁中心,重點服務高新技術企業發展。2021年4月20日和4月24日,中國(深圳)知識產權仲裁中心在南山區和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揭牌。另外,深圳國際仲裁院新設專業性分支機構海事仲裁中心,服務深圳建設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大局。(記者 王娜)
 
[責任編輯:趙書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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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台博会扩容 计划招商超400家

中新社东莞7月22日电 (李映民 李纯)记者22日从第十二届东莞台湾名品博览会组委会获悉,东莞台博会今年将扩容,计划招商超过400家,将以3C企业为主,预计3C产业占比为70%。

自2010年创办以来,东莞台湾名品博览会已成功举办十一届,累计超270万人次入场,达成意向成交额约281.8亿元人民币,成为莞台经贸合作、湾区融合发展的品牌。第十二届东莞台博会将于今年10月28日至31日在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举办。

据东莞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台博会总召集人陈宏钦介绍,本届台博会深化专业转型,将实现展会规格、采购商邀约层级、参展企业优惠、宣传引流、办展形式共五大升级。为扩大展会影响力和规模,展会特设海峡两岸电子产业合作专区、海峡两岸特色专区、采购商对接营销专区三大展区。

全国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联谊会常务副会长翟所领表示,本届台博会招展范围从聚焦粤港澳大湾区台资企业,升级扩大至面向全国招展,旨在打造全国台企参与的、两岸经贸文化合作交流的盛会。

本届东莞台博会第二场线上招商招展路演就吸引了厦门、天津等城市的155个台商协会,以及全国各地的台商台企通过视频连线参与,超过7000人次观看。

东莞市台港澳事务局副局长陈润枝表示,自上一届由消费展转型专业展以来,东莞台博会今年坚定深化转型升级,招商企业目标超过400家,参展企业将以全国台资优势产业3C电子数码产业为主打,力推全国各省市电子产业的优质台资企业集结亮相。(完)

责任编辑:黄钰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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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外汇储备占比再创新高 走出国门的人民币越来越好使了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人民币国际地位也在逐步上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近日发布的“官方外汇储备货币构成(COFER)”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人民币外汇储备总额由去年四季度的2694.9亿美元升至2874.6亿美元,连续9个季度增长。人民币在全球外汇储备占比升至2.45%,创下了2016年第四季度IMF报告该数据以来的新高。

专家表示,当前全球经济格局加速变迁,各国对人民币互换的需求进一步上升,互换目的更趋多元化,为人民币国际化提供了重大历史机遇。

内外因素推动地位提升

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末全球外汇储备合计12.57万亿美元,其中美元占比59.54%,欧元占比20.57%,日元占比5.89%,英镑占比4.7%,人民币为全球第五大外汇储备货币。

中银证券全球首席经济学家管涛表示,这是内外因共同促成的。内因方面,主要是我国经济稳中向好,经营环境不断改善,对外资的吸引力进一步提升。尤其是国内金融市场对外开放不断扩大,QFII、RQFII解除投资额度限制和债券通等开放措施相继落地,我国股票和债券纳入国际股票和债券指数并逐渐增加权重,增加了海外人民币金融资产配置需求。

“外因方面,关键储备货币发行国滥用经济金融制裁,加速了国际货币体系的多极化发展趋势。而且,美联储实施零利率和无限量化宽松,部分扭曲了金融资产价格。今年一季度,尽管10年期美债收益率走高,但中美国债收益率差值均值仍有154个基点,高于新冠肺炎疫情前水平,吸引外资增配人民币债券。同期,境外投资者净增持人民币债券633亿美元,环比增长11%。”管涛说。

光大银行分析师周茂华认为,人民币在全球外储占比稳步走高,还与以下因素有关:首先是人民币汇率走势平稳。在美元、欧元等主要国际货币中,人民币汇率波动最小,这意味着以人民币进行交易结算风险低。其次是全球美元储备需求趋势下行。随着全球经济多极化发展,美国经济占全球比重开始下降,美联储等央行长期实施非常规政策,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升温,以及美元被某种程度政治化等,使各国外汇储备多元化成为趋势。

国际化走向更高层次

2016年10月,人民币被IMF认定为可自由使用的货币,并纳入构成特别提款权的货币篮子,单独计入COFER数据库。自此IMF成员国可将其以人民币计价的对外资产记为官方储备。

自2016年以来,人民币在全球外汇储备中的占比提升了1倍以上。招商证券首席宏观分析师谢亚轩表示,人民币在国际上的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比如在跨境结算、跨境贸易支付、跨境信贷以及跨境证券交易中的使用量在增加,这意味着各国外汇储备机构对人民币的认可度不断提升,投资人民币资产的意愿不断增强。

“全球人民币储备份额提升,意味着人民币更高层次的国际化,即作为国际货币的储备货币功能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人民币国际化的市场接受和认可度进一步提高。”管涛认为,统筹发展和安全是对外开放的底线。从国际经验教训看,不成熟的金融开放往往以金融危机收场。所以,“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稳慎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这体现了中央对国内外形势清醒冷静的判断。

“经济强、货币强。人民币国际化是一个水到渠成的过程,关键要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才能不断增强国际市场对人民币的信任感和认可度。”管涛说。

无需担心汇率大起大落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下半年人民币汇率有望继续保持基本稳定,人民币资产的安全性与避险属性将进一步强化,人民币在全球外汇储备中的占比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从趋势看,中国经济中长期发展向好且深度融入全球经济,人民币国际化步伐逐步加快。同时,人民币是全球最稳定货币之一以及各国多元化外汇储备战略,都将推动人民币在全球外汇储备的比重上升。目前,人民币在全球外汇储备中的占比与经济体量并不匹配,仍有很大上升空间。”周茂华表示。

管涛则认为,三点优势有助于人民币外汇储备占比继续提升。一是相较于发达国家的零利率负利率和量化宽松,我国货币政策仍处于正常状态。在全球安全资产荒的情况下,正收益率的人民币国债具有较高的全球配置价值。二是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格局没有变,经济和金融体系均在疫情中展现了较强的韧性,有助于进一步增强人民币金融资产的吸引力。三是在全球化受阻情况下,我国坚定地拥抱全球化,进一步推进制度型对外开放,有助于增强外国投资者的信心。

市场人士认为,相比其他新兴市场国家因美联储货币政策转向遭遇货币汇率剧烈波动,人民币汇率受冲击力度相对较小,因此投资者无需担心人民币汇率大起大落。(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姚 进)

责任编辑: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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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全面推行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

 新华社北京7月20日电(记者邹多为、王雨萧)记者20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今年8月1日起,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时,应一并完成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的申报。

据国家税务总局介绍,此次整合是指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具体操作流程为,纳税人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相关申报信息后,将被自动带入附加税费附列资料(附表);完成附加税费其他申报信息后,又回到增值税、消费税申报主表,从而形成纳税人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数据。上述表内信息预填均由系统自动实现。

申报表整合后,一方面,办税流程得到优化:“一表申报、同征同管”将实现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信息共用,提高了申报效率,便利了纳税人操作;另一方面,办税负担得到减轻:新申报表可实现已有数据自动预填,降低申报错误几率,有利于确保申报质量和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据悉,整合主税附加税费申报表已先期在海南、陕西、辽宁大连和福建厦门试点,8月1日起,将在全国推行。

责任编辑:田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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